境外间接上市的境内监管分析
投资额度与规模:试点期间,境内居民个人投资者单项境外投资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多个投资者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投资总额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年度总额不超过2亿美元。
账户管理:投资者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收支均应通过个人资本专用账户办理。账户开立和入账由市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拓宽了长期以来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在境内设立企业,再通过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单一渠道,也规范了某些个人通过非规范渠道获取外汇在境外进行投资的行为。建立规范化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渠道,既有利于加强对个人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管理,也有利于维护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
因此,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试点,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开放起到了先锋的作用。
(二)为实现境外融资并返程投资而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106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可以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或者持有的合法境外权益,以境外融资为目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该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完成后在境内设立返程投资外资企业,因此,这类境外公司是境内居民为实现境外融资目的而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三)境内居民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有股份的两种情况
境内居民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有股份有以下两种情况:
1.境内居民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因持有境内权益或者合法的境外权益而获得该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
2.境内居民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后因行使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而获得该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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