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质量,促进北京辖区拟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辖区辅导监管工作程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及《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等规定,结合北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从事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辅导机构”)对辖区内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的辅导工作,以及北京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对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辅导监管工作包括辅导备案监管、辅导过程监管与辅导工作验收,重点监管辅导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情况。

  辅导监管工作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生产经营决策是否违法违规、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发行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 辅导机构应针对辅导对象成立辅导小组,并指定辅导项目负责人,辅导组人员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辅导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辅导机构应坚持职业操守,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原则,履行尽职义务。

  第五条 我局监管责任人应建立健全辅导监管工作档案,及时将辅导机构的辅导备案登记材料、辅导工作报告及其他日常监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章 辅导备案登记

  第六条 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受理程序:

  (一)辅导机构应按规定向我局提交辅导备案登记申请及相关备案材料(详见附件一),我局受理人员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备案材料齐备后,由辅导机构配合受理人员填写《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签收表》(以下简称“《签收表》”)(详见附件二);

  (二)辅导备案登记申请经局领导批示后,由指定监管责任人出具《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函》(以下简称“《受理函》”)(详见附件三);

  (三)受理人员在《签收表》签字确认日期为辅导期计算起始日(以下简称“受理日”);

  (四)自出具《受理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我局网站就辅导备案登记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受理日、辅导对象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2.辅导机构名称;

  3.我局投诉举报电话、联系地址、邮编。

  第三章 辅导过程

  第七条 我局在出具《受理函》后十个工作日内,约见相关人员谈话,就辅导工作提出监管要求(约见谈话内容详见附件四)。约见谈话原则上安排在辅导对象主要办公场所进行,参加谈话的人员包括辅导项目负责人、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以及辅导对象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谈话后,由辅导机构签收《北京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备案登记工作告知书》(详见附件五)。

  第八条 辅导期间,辅导机构应通过辅导工作报告及辅导对象对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及时向我局汇报辅导工作开展情况。除特殊情况外,自受理日起每两个月报送一期辅导工作报告,报告应为正式文件形式,并由辅导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最后一期辅导工作报告不得与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合并。

  第九条 超过两个月未报送辅导工作报告,监管责任人应当对辅导机构进行电话提醒,并作电话记录。经我局电话提醒后两个月内仍未报送辅导工作报告的,辅导备案登记工作视为自动终止。

  第十条 辅导工作应具有连续性。辅导期间,辅导人员发生变更,应办理辅导工作交接手续。辅导机构应于辅导人员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对变更原因和工作交接手续的办理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新任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辅导期内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解除辅导协议的,辅导机构应在签订解除协议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向我局报送终止辅导的正式文件和解除辅导的协议,办理辅导备案登记终止手续,文件中应说明已经实施的辅导工作及终止辅导原因。

  第十二条 辅导对象在辅导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辅导机构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来源:未知 2013-08-02 10:09 收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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