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程序
14.环保部门出具的公司整体和募投项目环评报告,属于重污染行业的,需提供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环保核查文件;
15.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的,提供省政府出具的对公司转制的确权文件;
16.含有国有股权的,应提供有权部门同意公司发行上市及国有股权划转社保基金的批文。
(二)我局收到保荐机构的辅导验收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将待材料补充完备后再进行辅导验收;若发现辅导对象存在构成发行上市申报实质性障碍相关问题的,将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再进行辅导验收。
(三)辅导验收时需保荐机构及辅导对象准备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辅导工作底稿、辅导工作教程;
2.公司章程及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申报稿);
3.公司“三会”议事规则;
4.“三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以及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
5.公司职工名单及最近一次工资发放统计表、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
6.公司改制、重组资产评估报告和历次验资报告;
7.公司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资产的产权证明;
8.公司及主要子公司截至检查日贷款卡信息;
9.公司主要的管理和内控制度;
10.税务、工商、社保、海关、外汇等部门(视公司经营而定)对公司出具的近三年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1.有关诉讼及仲裁事项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如判决书、仲裁书等;
12.公司或子公司对外担保、资产质押情况说明及相关书面协议;
13.公司是否享受税收优惠的说明及相关批文。
(五)辅导验收期间,我局将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安排进场见面会,要求辅导对象董事长或总经理、董秘、财务负责人,至少1名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主办律师参加,了解辅导工作情况和主要整改事项落实情况;
2.查看辅导对象的办公场所及生产经营场所;
3.审阅辅导工作底稿;
4.审阅辅导对象提供的相关材料;
5.约见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谈话;
6.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和辅导对象提供说明或其他材料;
7.组织除独立董事外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书面闭卷考试,对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由辅导对象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辅导对象参加辅导验收书面考试人数未达到应参加人数60%的,或考试合格人数(60分为合格)未达到参加考试人数80%的,将在辅导对象有关人员通过补考合格后,再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六)我局辅导监管报告将在保荐机构提交正式的内核意见后再正式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