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难度
今天,百朗教育企业上市管理培训师李丹老师为我们总结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难度主要体现在几方面,希望大家关注。
75号文和106号文的登记从形式上分为:
(1)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初始登记;
(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3)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补登记。
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方式实质是境内居民或境内机构将其持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权益通过与境内设立的返程投资外资企业签署协议控制合同等方式“装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达到在境外融资的目的,或者境内居民或境内机构将其持有的合法境外权益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完成在境外的融资目的和在境内设立返程投资外资企业,并以该外资企业作为项目运营主体,因此,整个境内外股权结构的合法性以及外汇进出的合规性需要同时满足境内外法律的规定。
75号文和106号文登记从申请文件的撰写到境外全套融资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查都需要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来完成,他们既要懂得国际化的融资模式、商业条款惯例和法律法规,又要熟知境内外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就该境内外融资结构及所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规提出修正意见和解决方案,撰写专业的申请文件。不是所有符合国际惯例的商业条款都符合中国境内外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如遇外汇局审批人员针对相关境外融资法律文件提出异议,则需要了解问题所在,并就此撰写相关补充说明文件,方能获得批准。如果境外融资法律文件中有与境内外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地方,则需要重新设计融资结构和股权重组方案等。
当然,李丹老师强调,对于补登记的情况就更需要专业人士针对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境内外股权变更及融资等行为进行研究,看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什么原因造成了需要办理补登记,同时要审查该返程投资企业在向外汇局申请办理补登记之前是否已经对境外公司支付过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在为该返程投资企业申办外汇业务IC卡及其变更登记时是否向外汇局作出了境外投资方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的虚假承诺。